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旗補字第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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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2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13樓及68號1樓、2樓、2樓之1、7樓、9樓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孫文慶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黃金葉即蘇良之繼承人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541元(計算式:請求給付之數額28,113元+起訴前從97年
4月30日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37,65
2.6、從104年9月1日至起訴前一日112年11月29日按週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34,775.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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