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交付代收款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旗補字第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7號
原 告 李敏郎
訴訟代理人 謝育錚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家惠間請求交付代收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113年度旗救字第1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
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
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
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