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2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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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8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俊升
義務辯護人 黃笠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4月2日上午10
時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箐
法 官 黃筠雅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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