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妨害秩序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4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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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6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連祐興
方瑞陽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1年度少連偵字第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
程序審理,並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法院為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裁定後,認有不得
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
第27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甲○○因妨害秩序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1月31日以111年度訴字第46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嗣本院認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
上開規定,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後,以通常審判程序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陳姿樺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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