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5
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年度金訴字第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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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明正
選任辯護人 陳志銘律師
陳逸軒律師
許駿彥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1979、2508、2885、3084、3613、4527、4837、5073、
5098、5117、6698、7077、7078、7094、7115、7503、7504、75
06、75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石明正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四部分)略以:
㈠柏榮工程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柏榮公司)負責人即被告石明
正因於民國107、108年間曾承攬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中油公司)大林廠「大林廠五媒加熱爐施作高輻射塗料工
作」及「大林廠第六媒組工場加熱爐高輻射塗料工作」採購
案,知悉柏榮公司因獨家代理美國SOLCOAT公司產品「SOLCO
AT超耐高溫高反射率節能特殊塗料」而具有得標大林廠塗料
工作採購案之優勢,亦知悉同案被告徐漢(下稱徐漢,徐漢
此些部分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
行為收受賄賂罪,現由本院審理中)為大林廠之上級機關即
煉製事業部執行長,藉由「行政一體」之上下隸屬關係而對
於服從其指揮、監督之大林廠公務員所經辦事務即各工場塗
料工作案請購需求之提出,具有一定程度之實質影響力,被
告為求承做大林廠相關塗料工作案以牟利,遂自108年間起
基於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期約賄賂之犯意,與徐漢約
定,利用徐漢擔任煉製事業部執行長得以督導所屬大林廠之
權限,指示大林廠提出採購需求及追蹤儘速發包「五媒組塗
料工作案」、「塗料零星工作案」、「十二蒸塗料工作案」
等3件採購案,俟柏榮公司順利得標後將交付一定金額之賄
賂作為對價,徐漢則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期約賄賂之犯意而
應允之,2人即分別為下列犯行:
⒈被告於109年9月間交付新臺幣(下同)120萬元賄賂部分:
⑴五媒組塗料工作案:
被告於108年間因在大林廠內施作「大林廠第六媒組工場加
熱爐高輻射塗料工作」採購案,而知悉大林煉油廠第五媒組
工場(下稱五媒工場)編號F-5301、F-5304加熱爐已預定於
109年8月至同年11月間辦理大修作業而可進行塗料作業,
惟當時五媒工場並無提出塗料工作採購案之意願及需求,被
告認若能得標五媒組塗料工作案將有利可圖,遂央請徐漢利
用其擔任煉製事業部執行長得以督導所屬大林煉油廠之權限
指示所屬人員辦理發包五媒組塗料工作案,並期約順利得標
後將交付一定金額之賄賂作為徐漢指示發包之對價,徐漢即
於109年2月10日前不詳時日向時任五媒工場工場長李建利以
關心五媒工場有無辦理塗料工作案規劃為由,暗示其辦理五
媒組塗料工作案,李建利獲悉徐漢有意辦理五媒組塗料工作
案後,便於109年2月10日前不詳時日以電話詢問時任大林煉
油廠修護組營繕課課長王松培評估發包作業時程是否能趕上
大修期程而得以施作,經王松培表示五媒組塗料工作採購案
確可趕上五媒工場加熱爐大修作業時程後,李建利隨即於10
9年2月10日填載「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煉五組公務聯繫單
」提出五媒組塗料工作案採購需求,移請修護組辦理採購作
業,王松培即指定屬員即工程師李仲禾辦理「五媒組塗料工
作案」之採購發包程序,並由柏榮公司於109年5月28日以1,
300萬元得標。
⑵塗料零星工作案:
109年7月28日塗料零星工作案辦理公告招標前,被告認為塗
料零星工作案施作項目為小型硫磺爐而非先前五媒工場之大
型加熱爐,且塗料零星工作案施作目的主要是為保護爐內壁
及耐火材不會脫落,非為降低溫度以達節能減碳功效,遂於
109年4月8日先以微信通訊軟體與徐漢聯繫上情後,再傳送
「大林廠五媒組2號爐驗收辦法」文件檔案及「為配合高耗
能加熱爐節能減碳,且更換耐火內襯後,噴塗陶瓷漆可達到
保護耐火內襯,增加耐火內襯的使用壽命,建議此次亦噴塗
陶瓷漆材料作保護。依照前次噴塗陶瓷漆材料後,節能效果
顯著,且本次噴塗陶瓷漆主要為保護耐火內襯之用,故建議
此次噴塗作業不需訂定溫度驗收條件。」文字訊息予徐漢,
向徐漢建議該案驗收規範之訂定方式,經徐漢允諾後便聯繫
王松培告知上情,王松培即指示李仲禾配合辦理。嗣被告為
確保塗料零星工作案順利上網公告招標,並提前得知採購案
時程以規劃購入塗料數量及安排現場施工之人力,遂先於10
9年7月22日以微信通訊軟體與徐漢聯繫,央請徐漢督導所屬
大林廠儘速完成招標作業,並隨即傳送「MBB0000000」文字
訊息,嗣該採購案於109年7月23日經採購處南部採購中心第
1906次採購審議委員會決議通過後,徐漢即於109年7月24日
以微信通訊軟體傳送「案子星期四已過」文字訊息予被告,
表示該案已通過採購審議委員會且近日會上網公告招標,該
採購案果於109年7月28日辦理第一次公告招標,並由柏榮公
司於109年9月8日以1,438萬1,548元得標。
⑶被告為答謝徐漢配合辦理,即基於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
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09年9月間,將先前陸續自柏榮
公司、其及配偶蔡瀞慧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提領後放
置家中保險櫃之6疊貳仟元面額鈔票計120萬元,裝入4K大小
之牛皮紙袋攜至徐漢位於煉製事業部執行長辦公室當場交予
徐漢,作為徐漢指示大林廠人員發包上開五媒組塗料工作案
及塗料零星工作案並決標予柏榮公司、加速塗料零星工作案
辦理進度及配合訂定驗收規範之對價,徐漢則基於對於職務
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受之。
⒉被告於110年10月21日交付130萬元賄賂部分:
⑴被告因承攬其他塗料工作採購案而知悉大林廠煉製四組第十
二蒸餾工場(下稱十二蒸工場)將於110年9月至同年11月間
進行大修作業,認若十二蒸工場能藉大修作業時程辦理塗料
工作案,其即可循前揭模式使柏榮公司得標承做,遂比照前
開五媒組塗料工作案作案手法,於109年12月18日前某日,
央請徐漢利用擔任煉製事業部執行長得以督導所屬大林廠之
權限,指示該廠辦理十二蒸塗料工作案發包,並期約得標後
將交付一定金額之賄賂作為徐漢指示發包之對價,徐漢便於
109年12月18日前某日,指示王松培辦理十二蒸塗料工作案
,惟當時十二蒸工場並無提出塗料工作採購案之意願及需求
,王松培遂聯繫十二蒸工場工場長林信安,推薦柏榮公司代
理之加熱爐噴塗高輻射塗料功效並要求林信安提出採購需求
,林信安即於109年12月18日以「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公
務通知」提出十二蒸塗料工作案採購需求,移請修護組營繕
課辦理採購作業,王松培收到上開公務通知後,便透過時任
大林煉油廠技術組經理許信豐,於同日下午3時40分許以LIN
E圖片訊息將翻拍公務通知之照片傳送予徐漢,徐漢再於同
日晚上11時56分許以微信通訊軟體將該照片傳送予被告,回
報十二蒸塗料工作案已順利提出採購需求。
⑵嗣王松培指示屬員即工程師范嘉誠辦理此案,惟因辦理進度
稍有延滯,110年4月間被告擔心十二蒸塗料工作案不及趕上
大修作業時程,為確保該案可順利發包,及為提前得知採購
案時程以規劃購入塗料數量及安排現場施工人力,遂央請徐
漢指示所屬承辦人員加速辦理發包作業,徐漢即於110年4月
間,向王松培以關心該案進度之方式,暗示其加速辦理發包
作業,王松培則回應已於撰寫工作說明書階段,再由徐漢轉
告被告知悉,該採購案果於110年7月12日辦理第1次公告招
標,並由柏榮公司於110年8月31日以1,700萬元得標。
⑶嗣被告即基於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
意,於110年10月21日上午10時許,利用親自至煉製事業部
繳交塗料零星工作案請款發票之機會,將先前陸續自柏榮公
司、其及配偶蔡瀞慧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提領之5疊
貳仟元面額鈔票計100萬元及3疊壹仟元面額鈔票計30萬元,
共計130萬元現金裝入4K大小之黃色牛皮紙袋,攜至徐漢位
於煉製事業部執行長辦公室當面交付徐漢,作為徐漢利用執
行長督導權限,指示大林廠發包上開十二蒸塗料工作之對價
,並於交付賄賂當下再央請徐漢指示大林廠於111年度辦理
第十蒸餾工場及正烷烴工場之塗料工作採購案,徐漢則基於
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受並允諾之。
㈡因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
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被告已於112年8月14日死亡乙情,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
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北○○○○○○○○○112年9
月5日北市南戶資字第1126005088號函檢送之除戶資料及死
亡證明書附卷可稽(見金訴七卷第267頁至第272頁、第277
頁至第280頁)。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林昱志
法 官 石育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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