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年度附民字第4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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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465號
原 告 朱賢英
被 告 HO KIM LIEN(中文姓名:何金蓮,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刑事案件案號:111 年度金訴字第172 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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