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7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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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AV000-A112042(年籍地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林瑋庭律師
被 告 林聖富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
⑴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
⑵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陳述:
請求事實及理由詳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26
號起訴書。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
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
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審理後,以112年度侵訴
字第12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
段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箐
法 官 蔡宜靜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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