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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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湘湣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壹壹參公克
,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湘湣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橋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6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扣案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經檢驗結果含有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
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沒收
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
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
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
之34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居所、違法行為地、沒收物
所在地,均在本院轄區,本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
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於民國000年00月0日下
午4時1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
其施用所剩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等情,為被告所承,並有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稽。又前揭扣案之毒品
1包,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1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0196號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證。而被告本件施用第二級
毒品之行為,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748號裁定送勒戒處
所施以觀察、勒戒,於111年2月11日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
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000年0月00日出所,而
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621號等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
1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
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施用、持有,屬違禁物。是聲
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上開第二級毒品,依前揭說
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包裝該包毒品之包裝袋1個,係
包裝該包毒品而與該包毒品難以析離,自應認屬查獲之毒品
,亦係違禁物,而應併予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之毒品,
既已滅失,爰不另行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石育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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