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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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芳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11691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1012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侵害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之手環壹個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緩字第2517號
商標法乙案,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案內查
扣之仿冒「香奈兒」手環1個,因屬商標法第98條侵害商標
權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
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
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
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
第455之34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梁芳瑜之違法行為地
、居所及扣案物所在地,均在本院轄區,本院就本件聲請自
有管轄權。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
條定有明文。是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屬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皆應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涉嫌於民國107年11月11日前不詳時間,在
其位於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居所,利用電腦設備連線
至蝦皮拍賣網站,刊登販賣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香奈兒公司)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商標圖樣之手環
之訊息,嗣經警為蒐證目的,佯裝買家下標購得仿冒香奈兒
公司「香奈兒」圖樣之手環1個等情,為被告所承,並有被
告之蝦皮拍賣網頁及帳號資料、全家便利商店店到店繳款憑
證、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稽。又上開手環經鑑定結果,係仿
冒香奈兒公司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商標圖樣之商品乙情,
有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受香奈兒公司委任就該手環進行鑑
定而出具之鑑定意見書、鑑定證明書、上開註冊商標之經濟
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資料在卷可證。而被告經臺灣橋
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1691號為緩起訴處分
,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以109年度上職議
字第359號駁回再議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
揭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足憑。上開扣案之手環1個,既係侵害他人商標
權之物,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應宣告沒收之。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
條、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石育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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