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7
違反保護令罪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易字第11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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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11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慈憶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4890、156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慈憶被訴毀損他人物品罪嫌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略以:被告徐慈
憶與告訴人蔡靜宜前係同居之情侶,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
治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因與告訴人分手
而心有不甘,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21
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
,前往告訴人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南屏吾双大樓」
住處,強行衝撞該大樓地下停車場出入口之柵欄,致柵欄變
形損壞故障,再駛入該大樓地下3樓停車場,以車頭衝撞告
訴人所有、停放於該處第40號停車格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下稱B車),致B車往後撞擊後方牆面,車尾及
牆面損壞不堪使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他人物
品罪嫌等語(其餘涉犯違反保護令罪嫌【即起訴書犯罪事實
欄一㈡】部分,另行審結)。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徐慈憶因違反保護令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認其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惟該罪
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蔡
靜宜調解成立,且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撤回
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就被告
被訴毀損他人物品罪嫌部分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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