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個人資料保護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訴字第4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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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42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文介
選任辯護人 何曜男律師
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
偵字第189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
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
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
段及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文介因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惟被告已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並有卷存證據可佐,
已足以認定其犯行,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49 條第2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陳狄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毓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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