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0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7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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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702號
原 告 郭真祥
被 告 陳文隆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刑事案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39號)
,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
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分別定有明
文。又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
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同法第489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陳文隆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
20日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39號諭知管轄錯誤,移送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揆諸前開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併為同
一諭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陳狄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毓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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