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28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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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28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有國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04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所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
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被告傅有國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自白犯
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當庭裁定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惟嗣後被告、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
訴,是本案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
,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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