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亦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執聲字第10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亦恩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拾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
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
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
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另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
,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
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
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已執畢部分,固毋庸
重複執行,惟僅須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
執行刑之裁定無涉,不能認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6年度台
非字第333 號判決參照)。
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
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
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
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
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
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
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
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
第32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末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
,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
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所處之刑,自亦無庸
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4 號)
。
五、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8至24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不得與該受刑人所
犯如附表編號1至7、25、26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
惟受刑人業已向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請求聲請定應執
行刑,有該受刑人定應執行刑聲請書1份附卷可查(見本院
卷第11頁),故本院自得為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先予說
明。
㈡本件受刑人前因犯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經法院判刑確定,
而首先判決確定日係民國107年8月14日,且各罪之犯罪時間
均在上揭日期之前,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
㈢附表編號1、2之案件,分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
字第6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
月確定;附表編號3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2719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附表編號4之案件,經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45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附表編號5至7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
字第1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
刑6月確定;附表編號8至10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
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9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3年
7月、4年,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附表編號11至16之案
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940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4年、3年10月、4年、3年10月、3年
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17至24之案件
,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503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3年8月、3年7月、3年7月、3年7月、3年7月、3年7月、
3年7月、3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25
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503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附表編號26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
訴字第3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依前揭說明,本院應
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
有期徒刑最高19年7月,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最後事
實審理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
決後認聲請為正當。另審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編
號3至25所示之罪為毒品案件,罪質相近,但與附表編號1、
2、26所示妨害自由、槍砲案件罪質不同,另犯罪時間分布
於106、107年間,故認涉犯毒品犯罪部分責任重複非難程度
較高、其他部分責任重複非難程度一般等因素,並考量被告
具狀陳稱對於定應執行刑無意見,並審酌刑罰邊際效應隨刑
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及行為
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所示。
㈣至上開判決中關於併科罰金、沒收部分,不在本件定應執行
刑之列,應合併執行,併此敘明。
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妨害自由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6年3月13日(聲請書誤載為106年5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75號 107年7月18日 同左 107年8月14日 編號1-2於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2 妨害自由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6年5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75號 107年7月18日 同左 107年8月14日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7年5月1日 本院107年度簡字第2719號 108年1月28日 同左 108年3月27日 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7年6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4583號 108年1月18日 同左 108年5月8日 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7年2月11日22時12分許為警採尿回溯120小時內某時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7號 108年6月28日 同左 108年10月4日 編號5-7於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6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7年6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7號 108年6月28日 同左 108年10月4日 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7年6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7號 108年6月28日 同左 108年10月4日 8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年10月。 107年4月27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974號 108年10月30日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6號 109年1月8日 編號8-10於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9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年7月。 107年4月30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974號 108年10月30日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6號 109年1月8日 1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4年。 107年5月1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974號 108年10月30日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6號 109年1月8日 1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年10月。 107年2月11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940號 108年11月20日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851號 109年2月12日 編號11-16於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 1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4年。 107年6月26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940號 108年11月20日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851號 109年2月12日 1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年10月。 107年6月28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940號 108年11月20日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851號 109年2月12日 1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4年。 107年6月27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940號 108年11月20日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851號 109年2月12日 1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年10月。 107年6月27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940號 108年11月20日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851號 109年2月12日 16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年8月。 107年6月28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940號 108年11月20日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851號 109年2月12日 1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年8月。 107年3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03號 109年11月30日 同左 109年12月30日 編號17-24於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18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年7月。 107年8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03號 109年11月30日 同左 109年12月30日 19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年7月。 107年8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03號 109年11月30日 同左 109年12月30日 2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年7月。 107年8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03號 109年11月30日 同左 109年12月30日 2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年7月。 107年7月中旬某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03號 109年11月30日 同左 109年12月30日 2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年7月。 107年7月底某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03號 109年11月30日 同左 109年12月30日 2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年7月。 107年7月中旬某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03號 109年11月30日 同左 109年12月30日 2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年8月。 107年7月底某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03號 109年11月30日 同左 109年12月30日 2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7年8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03號 109年11月30日 同左 109年12月30日 26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7年5月1日前某時 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27號 110年2月25日 同左 11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