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聲字第130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3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温騰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温騰琨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温騰琨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
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
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
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
有明定。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確定在案,其最後審理事實諭知判決者,為本院112年
度審訴字第256號判決,本院自有管轄權。茲聲請人以本院
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經本院審核卷附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後,認本件聲請正當,併審酌各該判決
科刑之理由及所犯均係罪質相同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行為
時間集中在民國111年7月至000年0月間,另受刑人具狀表示
其施用毒品並外販賣圖利或供他人使用,甚至為了毒品金源
未曾犯下任何刑事案件危害社會,希望本院給予重新的機會
,從輕定刑等語,暨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受刑
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
刑罰目的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文彤
【附表】
編號 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判決確定日期 1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1年 111年7月25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54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516號 112年1月1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516號 112年3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809號 2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7月 111年10月16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97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3號 112年4月1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3號 112年5月25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901號 3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1年 112年2月16日19時14分為警採尿回溯72小時內某時許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65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56號 112年8月1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56號 112年9月13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4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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