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聲字第139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3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薛兆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薛兆甫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參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薛兆甫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
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
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
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
分別定有明文。又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
,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同種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
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
。而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
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
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
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
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
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
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三、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分別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
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
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從而,
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復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
號1至9、編號10至14部分均分別經本院各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6月、1年11月確定,有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憑,參照前揭說明,受刑人
既有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則上開所定應執行
之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應執行刑
,僅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
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4年2月
),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至9所
示之罪所定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10至14所示之罪所定執行
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4年5月)。復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所示之罪均為詐欺罪,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
相似,犯罪時間集中於民國110年11月至000年0月間而相近
,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高,暨整體犯罪非難
評價、實現整體刑法目的、刑罰經濟功能、對受刑人施以矯
正之必要性,暨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函
詢受刑人關於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希望從輕
量刑等語,有本院意見調查表1紙附卷可參,爰定其應執行
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婉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詐欺 有期徒刑7月 110年12月18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49號 111年12月13日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20號 112年3月15日 2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11月1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11年1月1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詐欺 有期徒刑1年3月 111年1月1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月 111年1月1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6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月 111年1月1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7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月 111年1月1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8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月 111年1月1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9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11年1月1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0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月 111年1月17日 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43號等 112年4月28日 同左 112年7月29日 11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月 111年1月1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2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月 111年1月1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3 詐欺 有期徒刑1年3月 111年1月1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4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月 111年1月1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備註 編號1至9經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4號判決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編號10至14經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43號、112年度審金訴第4號判決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