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傷害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8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王叔靖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86號),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叔靖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86號於112
年11月30日審判程序之法庭錄音、錄影光碟;並就所取得之錄音
、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再為轉拷,或為非正當目的之
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了將審判期日有關被告的訊問內容及其陳
述之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爰依法聲請交付112年11
月30日審判期日之法庭錄音、錄影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
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
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且無法令規
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
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
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86號案件之被告即當事
人,且其敘明聲請交付上開案件112年11月30日審判程序之
法庭錄音、錄影光碟,係為將該審判期日有關聲請人(證人
)之訊問內容及其陳述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而已敘
明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其聲請並無依法令規定得
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是
揆諸前述說明,應認其聲請為有理由,故准予聲請人於繳交
費用後,交付本院112年度訴第186號於112年11月30日審判
程序之法庭錄音、錄影光碟。又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
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
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等規定,上開交付之法庭開庭錄
音、錄影光碟,持有該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
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再為轉拷或非正當目
的使用,特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陳俞璇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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