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3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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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6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泯均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李佩娟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118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泯均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11所示之物
,均沒收。
事 實
一、林泯均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係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
,不得擅自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於
民國112年6月6日19時許前某時,在不詳地點,以附表編號1
所示之手機連接網際網路,並利用網路通訊軟體「推特」,
以暱稱「Demon均」張貼圖案訊息「糖果、咖啡杯」及文字
訊息「裝備商,可長期配合,找好顧客」之暗示販賣摻有上
開毒品成分之咖啡包之訊息供予不特定之購毒者觀覽。適有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員警執行網路巡邏勤務發現,遂
喬裝買家向林泯均佯稱欲購買毒品,及詢問有關毒品交易事
宜,並於112年6月6日19時許,透過「微信」與林泯均互加
為好友,經交涉過後,林泯均遂與員警約定以新臺幣(下同
)3,800元之代價,販售毒品咖啡包10包,並於112年6月6日
20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對面見面交易。隨後
林泯均便攜帶附表編號2至11所示之毒品咖啡包,駕駛車牌
號碼RDC-2823號自小客車至上開約定地點,喬裝買家之員警
亦於同日21時15分許,依約抵達上開地點,林泯均即將裝有
附表編號2至11所示之毒品咖啡包10包交付予喬裝買家員警
之際,員警旋即表明身分當場查獲而未遂,並扣得如附表編
號1至11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
明文。經查,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林泯均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據被告及辯護人於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等語(見本院
訴卷第49頁至第50頁、第73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
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
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又本判決所引卷內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
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
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應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13頁至第14頁、第17頁至第21頁
、第77頁至第78頁;本院訴字卷第第48頁、第68頁、第73頁
),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員警職務報告、暱稱「DE
MON均」推特貼文截圖、警方與暱稱「DEMON均」推特及微信
訊息對話紀錄截圖、扣案毒品照片、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
年6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885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附卷可稽(見偵卷第31頁至第35頁、45頁、第47頁至第56頁
、第121頁至第127頁、第129頁),且有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
11所示之物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
予採信。
二、又非法販賣毒品係政府嚴予查緝之違法行為,且毒品無公定
之價格,並可任意分裝、添加其他成份或增減其份量,而每
次買賣之價量,亦隨時依雙方關係之深淺、當時之資力、需
求程度及對行情之認知等因素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
因之販賣之獲利,委難察得實情,而販賣之人從價差或量差
中牟利方式雖異,惟其圖利之非法販賣行為則均相同,是縱
未確切查得販賣賺取之實際差價,但除別有事證,足認係按
同一價格轉讓,確未牟利之情形外,尚難執此認非法販賣之
事證有所不足。且毒品價格昂貴,取得不易,苟無利可圖,
應無甘冒被查緝法辦之危險,而平白為轉讓毒品之可能,當
屬符合論理法則且不違背社會通常經驗之合理判斷。準此,
被告所為本案販賣毒品之犯行,顯有販賣毒品圖利之意圖,
亦堪認定。
三、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人如原即有販賣毒品營利之犯意,雖因經警設計誘捕
(俗稱「釣魚」),致實際上不能完成毒品交易,然因其原
即具有販賣毒品之意思,客觀上又已著手於販賣行為,仍應
論以販賣毒品未遂罪(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427號判
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以上開推特帳號公開張貼上開暗示可
交易毒品之訊息,經員警虛與迎合佯裝為買家與之聯繫購毒
,並由被告依約攜帶裝有附表編號2至11所示第三級毒品與
喬裝買家之員警進行交易,進而查獲本案犯行,足認被告本
即有販賣如附表編號2至11所示之第三級毒品之故意,且已
著手實行販賣之行為,然因喬裝為購毒者之員警為辦案所需
而無購買上開毒品之真意,致不能真正完成販賣行為,故未
達既遂階段,依上開判決意旨,應論販賣毒品未遂。
(二)次按4-甲基甲基卡西酮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
款列管之第三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三)又被告雖販賣而持有如附表編號2至11所示之第三級毒品,
且經附表編號2至11所示之毒品咖啡包送鑑定,結果為均檢
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然該10包毒品咖啡包
檢驗前總純質淨重合計為1.889公克等情,有高雄市立凱旋
醫院112年6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885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
驗鑑定書可依(見偵卷第121頁至第127頁),是上開第三級
毒品之總純質淨重未達5公克以上,故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1條第5項所處罰之犯罪行為,自無持有之低度行為被
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刑之減輕:
1、被告客觀上著手實施販賣第三級毒品構成要件行為而不遂,
為未遂犯,業如前述,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
刑。
2、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
自白者,減輕其刑,同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
就上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之犯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
已自白,已如前述,是被告所為本案犯行,應依上揭規定減
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五)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危害他人健康至鉅,向為政府嚴厲查緝
之違禁物,竟無視國家法律禁制,萌生販售毒品予他人以從
中牟利之念頭並付諸實現,除戕害他人身心健康外,亦助長
毒品擴散,所為誠屬不該;被告有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經本
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77號判決有罪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見本院第87頁),且被告係於上
開販毒前案審理期間再犯本案,足見被告守法意識薄弱;惟
幸販售對象為喬裝買家之員警,毒品尚未實際流通於外,且
被告犯後坦承犯行,顯見尚有悔悟之意,犯後態度尚可;復
參酌本案查獲被告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之次數僅有1次,毒
品之數量、販售之金額非鉅;並考量被告自陳為高職肄業之
智識程度,從事臨時工,日薪約1,500元之家庭生活經濟狀
況,暨其係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
五、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手機1支,為被告所有,並用以聯絡
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交易事宜使用,業經被告於警詢及本院
準備程序時供稱明確(見偵卷第18頁至第19頁本院訴字卷第
48頁),足認係供被告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應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11所示毒品咖啡包共10包(含與該毒品
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經送驗後,確均含有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6月20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885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依(
見偵卷第121頁至第127頁),均係被告為本案犯行所查獲之
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
定,宣告沒收。另裝盛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依該等扣案物
之狀態及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法,仍會殘留微量毒品,難以
與所附著外之包裝袋析離,故應將之一體視為毒品,同依刑
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於毒品鑑驗時所耗損之
毒品部分,因已用罄不存在,自無庸另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岳璁提起公訴,檢察官莊承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陳俞璇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及數量 鑑定結果 備註 1 OPPO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1張、IMEI1:000000000000000、IMEI2:000000000000000) 1.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112年6月6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所示品名(見偵卷第35頁) 2.為被告所有,用以本案聯絡販賣第三級毒品交易事宜使用。 3.沒收。 2 獨角獸造型包裝之毒品咖啡包1包(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個) 檢驗前毛重3.197公克、檢驗前淨重2.484公克、檢驗後淨重2.149公克;檢驗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純度約6.20%,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154公克。 1.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112年6月6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所示品名(見偵卷第35頁) 2.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6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885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偵卷第121頁) 3.沒收。 3 獨角獸造型包裝之毒品咖啡包1包(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個) 檢驗前毛重3.154公克、檢驗前淨重2.431公克、檢驗後淨重2.139公克;檢驗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純度約7.13%,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173公克。 1.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112年6月6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所示品名(見偵卷第35頁) 2.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6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885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偵卷第121頁) 3.沒收。 4 獨角獸造型包裝之毒品咖啡包1包(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個) 檢驗前毛重3.257公克、檢驗前淨重2.491公克、檢驗後淨重2.096公克;檢驗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純度約10%,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249公克。 1.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112年6月6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所示品名(見偵卷第35頁) 2.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6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885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偵卷第121頁) 3.沒收。 5 獨角獸造型包裝之毒品咖啡包1包(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個) 檢驗前毛重3.414公克、檢驗前淨重2.705公克、檢驗後淨重2.436公克;檢驗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純度約9.14%,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247公克。 1.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112年6月6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所示品名(見偵卷第35頁) 2.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6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885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偵卷第123頁) 3.沒收。 6 獨角獸造型包裝之毒品咖啡包1包(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個) 檢驗前毛重3.208公克、檢驗前淨重2.476公克、檢驗後淨重2.151公克;檢驗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純度約7.51%,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186公克。 1.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112年6月6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所示品名(見偵卷第35頁) 2.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6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885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偵卷第123頁) 3.沒收。 7 獨角獸造型包裝之毒品咖啡包1包(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個) 檢驗前毛重3.253公克、檢驗前淨重2.487公克、檢驗後淨重2.161公克;檢驗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純度約5.94%,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148公克。 1.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112年6月6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所示品名(見偵卷第35頁) 2.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6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885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偵卷第123頁) 3.沒收。 8 獨角獸造型包裝之毒品咖啡包1包(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個) 檢驗前毛重3.286公克、檢驗前淨重2.552公克、檢驗後淨重2.201公克;檢驗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純度約7.71%,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197公克。 1.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112年6月6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所示品名(見偵卷第35頁) 2.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6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885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偵卷第125頁) 3.沒收。 9 獨角獸造型包裝之毒品咖啡包1包(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個) 檢驗前毛重3.112公克、檢驗前淨重2.406公克、檢驗後淨重2.087公克;檢驗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純度約10.03%,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241公克。 1.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112年6月6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所示品名(見偵卷第35頁) 2.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6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885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偵卷第125頁) 3.沒收。 10 獨角獸造型包裝之毒品咖啡包1包(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個) 檢驗前毛重3.178公克、檢驗前淨重2.469公克、檢驗後淨重2.220公克;檢驗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純度約4.42%,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109公克。 1.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112年6月6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所示品名(見偵卷第35頁) 2.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6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885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偵卷第125頁) 3.沒收。 11 獨角獸造型包裝之毒品咖啡包1包(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個) 檢驗前毛重3.034公克、檢驗前淨重2.218公克、檢驗後淨重1.948公克;檢驗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純度約8.32%,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185公克。 1.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112年6月6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所示品名(見偵卷第35頁) 2.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6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885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偵卷第127頁) 3.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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