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殺人未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4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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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00號
被 告 顏課
指定辯護人 鄭鈞懋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顏課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訊問後,認被告所
犯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
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12年11月21日
執行羈押,至113年2月20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於113年1月30日訊問被告,被告矢口否認有涉犯殺人
未遂罪犯行,辯稱:被告乃加工自殺等語,然起訴書所載犯
行,業有相關證人之證述、非供述證據等事證在卷可參,足
認被告涉犯殺人未遂罪之犯罪嫌疑重大。考量本罪為最輕本
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乃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
款所規定之重罪。縱被告可能存在自首、未遂等減輕事由,
但被告涉犯重罪,面對高度之民刑事責任,本於趨吉避凶之
基本人性,透過逃匿以躲避審判、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此外
,被告於案發前與被害人同住,是其在本案中之居所乃被害
人之居所,但在本案發生後難認被害人之家屬會允許被告繼
續居住於被害人之住所,被告也自陳不會去住被害人住所,
並稱其戶籍地已經退租、有另外一位朋友周治孝認為被告是
好人,會讓其居住○○○○○路○○巷0號等語(見訴卷第78頁),足
見被告之住、居所均無法居住,且友人會讓被告同住乙節僅
為被告片面之詞,所謂周治孝是否存在、是否真有意願讓被
告居住乙節已非無疑,況被告涉犯殺害同居人案件,更難想
見該友人仍會允許被告住於自己家中,此外,被告自陳其沒
有錢交保等語(見訴卷第78頁),也可知被告並無資力,加上
被告有殺人未遂案件在身,難以期待被告能自行租賃房屋使
用。是被告實有住居所不明之情況,本案有事實足認被告有
逃亡之虞。本案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的羈押原
因。本院於訊問被告並詢問辯護人之意見後,審酌本案前揭
原因依然存在,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
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
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另衡諸殺人未遂罪之罪質甚重,被告
犯行造成死者迄言詞辯論程序仍未回復意識難以陳述,手段
、造成之影響均非輕、國家刑罰權行使之公益以及對被告人
身自由造成之不利益暨防禦權之行使,應認本案仍存在羈押
之必要,本院爰裁定自113年2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箐
法 官 筠雅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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