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詐欺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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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2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彥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偵字第22118號) ,本院於民國1
113年2月6日所為之112年度金訴字第207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
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應刑有期徒刑貳年」之記載
,均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
法準用之。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
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
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
在案。再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
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
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最高法院亦著
有79年臺聲字第349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應刑有期徒刑貳
年」之記載,應核屬誤寫之顯然錯誤;蓋本案判決關於被告
所犯之7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一節,此觀之本院112年
度金訴字第207號判決書理由欄第三項書㈩所載「定如主文後
段所示之應執行刑」等語即明;由此可見原判決正本及原本
主文欄關於「應刑有期徒刑貳年」之記載,應屬誤載;然該
項誤載之顯然錯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從而
,衡諸前諸規定及說明,本院自得依職權裁定更正之。綜此
,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就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
「應刑有期徒刑貳年」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
刑貳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書記官 黃甄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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