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附民字第2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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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13號
原 告 童冠錞
被 告 宋彧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4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原案
號:112年度金訴字第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方佳蓮
法 官 王奕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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