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6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吳雨潔
被 告 黎璟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
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倘刑
事訴訟程序終結,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
㈡經查,被告所涉過失傷害案件,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234號)而繫屬本院
後,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6日以112年度交簡字第955號
判決有罪在案,因檢察官不服而提起上訴,經本院第二審合
議庭於113年1月29日以112年度交簡上字第63號駁回上訴確
定,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附卷可稽,而原告於本院第二
審判決後之113年1月30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章可佐,依前揭說
明,本件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
附麗,併予駁回之。另原告因前述犯罪所受損害仍得依法另
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請求賠償,不因本件判決結果而受
影響,併此敘明。
四、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無庸繳納裁判費,且於本
院審理期間,未衍生其他訴訟必要費用,並無訴訟費用負擔
問題,附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呂典樺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品宗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