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侵簡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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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簡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建宏
義務辯護人 簡大翔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
偵字第10414號、111年度偵字第10415號、111年度偵字第10997
號、111年度偵字第119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三十日所為一一一年度侵訴字第三八號案
件中有關被告甲○○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以111年度侵訴字第38
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因本院嗣認被告甲○○部分不宜
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故就原裁定有關被告甲○○改以簡易判決
處刑部分撤銷,而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許瑜容
法 官 李冠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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