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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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岱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1183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4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113年度聲沒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岱華前因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經檢察官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本案因係屬同一觀察勒戒程序,因而簽結,扣案
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含有第一級毒品成分,屬違禁
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
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
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
之34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住所、違法行為地、沒收物
所在地,均在本院轄區,本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
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於民國111年7月8日為
警查獲,並扣得其施用所剩之海洛因香菸1支等情,為被告
所承,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稽。又前
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7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
第7421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證。而被告前因
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260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經送法務部○○○○○○○○附設勒戒所執行
觀察、勒戒後,於112年7月26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48號、第
5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111年度毒偵字第1183號、
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42號)被告涉嫌於000年0月0日下午4
時許,在高雄市○○區○○街00號12樓住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係在上開觀察勒戒執
行前所犯,應為該觀察勒戒效力所及而予以簽結等事實,有
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簽呈附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海
洛因香菸1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
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施用、持有,屬違禁
物。是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上開第一級毒品
,依前揭說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檢驗耗損之毒品,
既已滅失,爰不另行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石育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 數量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香菸(驗後淨重0.304公 克) 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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