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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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展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
壹點伍玖肆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展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33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後
淨重1.5947公克),經送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屬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
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6
35號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
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1月11日釋放出所,而經臺灣橋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33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被告於前開施
用毒品案件遭查獲時,遭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等情,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又前揭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檢
驗結果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驗後淨重1.59
47公克乙節,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2月19日草療鑑
字第1100200146號鑑驗書存卷可參(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毒偵字第643號卷第137頁),足認上開物品屬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確係違禁物
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上殘留之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
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既
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揆諸前開說明,聲請
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姿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宜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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