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鈺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執聲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Chrome Hearts商標圖樣之耳環貳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鈺淇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橋頭
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之仿冒Chrome Hearts耳環2件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
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
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1
1年度調偵字第365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且處分期滿未經撤
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
及報告書附卷可憑。扣案之Chrome Hearts耳環2件,經鑑定
結果確係仿冒美商克羅心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商標之商品,
有美商克羅心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1份(警卷
第12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詳表資料(警卷
第13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
,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
之,核屬專科沒收之物。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前
開扣案仿冒商標商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姿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宜臻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