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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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佳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8331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佳威因違反商標法案,業經檢察官緩
起訴處分確定,查扣如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之物及犯罪所得
新臺幣(下同)500元,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商標法第98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
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
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
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涉嫌違法行為地
、住居所及扣案物所在地,均在本院轄區,本院就本件聲請
自有管轄權。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定有明文。是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屬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涉嫌自民國110年3月底某日起,在其位於高
雄市○○區○○路000號飄飄娃娃屋夾娃娃機店內擺放選物販賣
機,陳列印有仿冒如附表一商標權人之附表一註冊審定號商
標文字及圖樣之手提箱袋、旅行袋、衣物、香水、耳機、鐘
錶、鎖匙環、鑰匙圈之商品,嗣經警於110年4月23日為蒐證
目的,投幣購得印有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商標圖樣
之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包包1件,經送鑑定確認為侵害商標權
之仿冒品,警方遂於110年8月19日15時10分許,持本院核發
之搜索票,在上開處所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
及犯罪所得500元等情,為被告所承,並有搜索票、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
相片對照表、蒐證照片、現場搜索照片、通聯調閱查詢單附
卷可稽。又如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之手提箱袋、旅行袋、衣
物、香水、耳機、鐘錶、鎖匙環、鑰匙圈經鑑定結果,均係
仿冒附表一商標權人商標文字及圖樣之商品乙情,有鑑定報
告書、比對報告、鑑定函、上開各註冊商標之經濟部智慧財
產局商標資料檢索資料在卷可證。而被告經臺灣橋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833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
,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足憑。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之物,既均係侵害他人商
標權之物,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應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500元部分
,係本件被告之犯罪所得,亦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規定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
條,刑法第11條、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石育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附表一】
編號 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指定使用商品 1 FILA圖樣 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 手提箱袋、旅行袋等商品 2 H圖樣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 第00000000號 男士衣服及女士衣服等商品 3 DIOR圖樣 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 各種香水等商品 4 熊大圖樣 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 襪子等商品 5 HELLO KITTY圖樣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 手提包等商品 6 UA RECORD圖樣 美商昂德亞摩公司 第00000000號 掛耳式耳機、頭戴式耳機等商品 7 CASIO圖樣 日商卡西歐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 鐘錶等商品 8 G-SHOCK圖樣 日商卡西歐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 鐘錶其組件、手錶等商品 9 皮卡丘PIKACHU圖樣 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 ⑴第00000000號 ⑵第00000000號 ⑴附有玩具之鎖匙環等商品 ⑵貴金屬製鑰匙圈等商品 10 POKEMON圖樣 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 貴金屬製鑰匙圈等商品
【附表二】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仿冒FILA商標圖樣之包包 1件 警方蒐證取得 2 仿冒DIOR商標圖樣之香水 25件 3 仿冒熊大商標圖樣之襪子 20件 4 仿冒HERMES商標圖樣之內褲 15件 5 仿冒UA RECORD商標圖樣之耳機 1件 6 仿冒CASIO、G-SHOCK商標圖樣之手錶 1件 7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包包 1件 8 仿冒皮卡丘PIKACHU、POKEMON商標圖樣之鑰匙圈 8件 9 C型夾 34件 10 犯罪所得 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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