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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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方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執聲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 KITTY臉圖」商標圖
樣之卡套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方怡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卡套1個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
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等語。
二、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
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
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1年度偵字第1248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
,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處
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稽。又本件扣
得卡套1個,經鑑定結果係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商
標之物品,有鑑定報告及商標註冊審定資料存卷可參(警卷
第15至16、19頁),足認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應依
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品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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