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1
過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9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委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10812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交簡字第171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林委含於民國111年9月21
日19時1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
市鳥松區大同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大同路53巷之
交岔路口,欲右轉大同路53巷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
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
及此,未禮讓直行車先行即貿然右轉,適有告訴人陳冠倫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同向行駛至該處直
行,雙方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而受有左側股骨幹
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
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被告因前開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認其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該罪依同法第287條
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查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且經告
訴人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葦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