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詐欺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易字第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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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泯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26
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二月六日所為一一三年度審易字第二十四號
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
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
第273條之1第1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泯福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
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前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2月6日以113年度審易字第24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嗣因本院認為本案有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
情事,故原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第2項、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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