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1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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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全佑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2 年度毒偵字第19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全佑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簡易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規定,僅限於「初犯」
及「3年後再犯」二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
治程序,倘被告於3年內已再犯,即應依法追訴處罰。查被
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12年度毒聲字第33號裁定送觀
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5月5
日執行完畢釋放,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
,被告既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之3年內,再犯本件
施用毒品罪,依上述規定,自應依法追訴處罰。
三、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規
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及施用。是核被告所為,係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
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已為其後施用第二級毒
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
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
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最高法院刑
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要旨參照)。是被
告應否該當累犯加重其刑一節,既未見聲請意旨有何主張或
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依前開說明,本院即毋庸依職權調查審
認。
五、本院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一)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
件,經觀察、勒戒之處遇程序後,仍未能自新、戒斷毒癮,
復於1 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之罪,無戒毒悔改之意;另考
量施用毒品者均具有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
其犯罪所生之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
、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重大明顯之實害;(二)兼衡被告
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自述經濟狀況為勉持,前有竊盜及施
用毒品等前科之品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本案經檢察官李廷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八、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林永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1993號
被 告 羅全佑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全佑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5月5日執行完畢釋放
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4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詎猶不知悔改及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
毒品之犯意,於112年9月20日某時,在友人不詳住處,以不
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2年9月2
2日3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
高雄市楠梓區朝明路116巷口逆向行駛,於朝明路與楠都東
街口為警攔查,發現其係毒品列管人口,經向本署聲請核發
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對其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
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羅全佑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且其所
排放之尿液送驗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
應,此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毒品案件尿液與真實姓
名對照表(代號:D112161)、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
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D112161)在卷可稽,足
見被告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本件事證
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檢 察 官 李 廷 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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