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區域計畫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1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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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雅裕
上列被告因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2年度偵字第252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雅裕犯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處拘
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按區域計畫法第22條所定之罪,其構成要件係行為人不依限
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原狀,屬違背義務之不作為
犯,於不依限改善土地使用時即屬成罪。被告王雅裕於民國
000年0月間,即有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述違反區域計劃法第15
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規定之行為,其擅自本案土地搭建
鐵皮屋1棟,既未經除去,其違法狀態自仍持續存續,嗣被
告於112年6月29日經高市地政用字第11232376200號函暨所
附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處分書裁處,並限期命其於112年10
月11日前恢復原狀或依法為容許使用項目之使用後,仍未依
限恢復土地原狀或變更土地使用,是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區
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應依同法第22條規定予以論處
。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在特定農業區農牧
用地上搭建鐵皮屋1棟,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並裁罰後,仍
不予恢復原狀或變更合法使用,使土地喪失農牧用地之性質
,有害國家對於土地之整體規劃及發展,所為實有可議;並
審酌其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違法使用本
案土地之面積約為388平方公尺,有高雄市政府地政局處理
違反區域計畫法案陳述意見通知書在卷可佐,面積非廣,違
法使用之期間達1年6月,期間非短;暨其如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翊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區域計畫法第15條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11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
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
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
,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前項非都市土地分區圖,應按鄉、鎮(市)分別繪製,並利用重
要建築或地形上顯著標誌及地籍所載區段以標明土地位置。
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
違反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
政府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
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區域計畫法第22條
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
,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5246號
被 告 王雅裕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雅裕係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其明知上
開土地業經高雄市政府編定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一般農
業區農牧用地而加以管制,竟於民國000年0月間,在上開土
地上搭建鐵皮屋1棟,未依法作農業使用,進而遭高雄市政
府地政局以112年6月29日高市地政用字第11232376200號函
暨所附高雄市政府地政局裁處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處分書,
裁處罰鍰新臺幣6萬元,並命應於112年10月11日前變更使用
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詎王雅裕基於違反區域計畫法之犯
意,仍未將上開土地恢復農業使用。嗣經高雄市阿蓮區公所
派員於112年10月13日前往上開土地會勘,發現王雅裕仍未
依規定將上開土地恢復原農業使用目的或拆除之,始悉全情
。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雅裕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高
雄市○○區○○000○0○00○○市○區○○○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高
雄市阿蓮區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案件處理查報表、照片2張
、高雄市政府農業局112年5月15日高市農務字第1123139430
0號函、高雄市政府地政局112年5月17日高市地政用字第112
31808500號函暨所附高雄市政府地政局處理違反區域計畫法
案陳述意見通知書、送達證書、高雄市政府地政局112年6月
29日高市地政用字第11232376200號函暨所附高雄市政府地
政局裁處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處分書、送達證書、高雄市○○
區○○000○00○00○○市○區○○○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112年10
月13日拍攝之照片2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
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區域計畫法第22條之不依限變更土地使
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檢 察 官 楊翊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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