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區域計畫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1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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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月琴
上列被告因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2年度偵字第252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月琴犯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處拘
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按區域計畫法第22條所定之罪,其構成要件係行為人不依限
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原狀,屬違背義務之不作為
犯,於不依限改善土地使用時即屬成罪。被告於民國112年1
月起,即有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述違反區域計劃法第15條第1
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規定之行為,其擅自本案土地鋪設水泥及
搭建鐵皮棚架,既未經除去,其違法狀態自仍持續存續,嗣
被告於112年4月25日經高雄市政府以高市地政用字第112314
83000號函暨所附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裁處書裁處,並限期
令其於同年8月3日前恢復原狀或依法為容許使用項目之使用
後,仍未依限恢復土地原狀或變更土地使用,是核被告所為
,係違反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應依同法第22條規
定予以論處。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在特定農業區農牧
用地上鋪設水泥及搭建鐵皮棚架,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並裁
罰後,仍不予恢復原狀或變更合法使用,使土地喪失農牧用
地之性質,有害國家對於土地之整體規劃及發展,所為非是
;並審酌被告將本案土地作自家停車場使用之情節,犯後坦
承犯行,其違法使用本案土地之面積約為350平方公尺,有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處理違反區域計畫法案陳述意見通知書在
卷可佐,面積非廣等節;暨其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翊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區域計畫法第15條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11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
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
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
,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前項非都市土地分區圖,應按鄉、鎮(市)分別繪製,並利用重
要建築或地形上顯著標誌及地籍所載區段以標明土地位置。
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
違反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
政府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
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區域計畫法第22條
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
,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5242號
被 告 黃月琴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月琴係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其明知
上開土地業經高雄市政府編定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特定
農業區農牧用地而加以管制,竟於民國000年0月間,在該筆
土地上鋪設水泥及搭建鐵皮棚架1座,作為停車場使用,未
依法作農業使用,進而遭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以112年4月25日
高市地政用字第11231483000號函暨所附高雄市政府地政局
裁處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處分書,裁處罰鍰新臺幣6萬元,
並命應於112年8月3日前變更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
詎黃月琴基於違反區域計畫法之犯意,仍未將上開土地恢復
農業使用。嗣經高雄市美濃區公所派員於112年8月7日前往
上開土地會勘,發現黃月琴仍未依規定將上開土地恢復原農
業使用目的或拆除之,始悉全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月琴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高
雄市政府地政局112年3月13日高市地政用字第11230901500
號函、高雄市○○區○○000○0○00○○市○區○○○00000000000號函
暨所附高雄市非都市土地現況使用查報表、現況照片4張、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112年3月20日高市地政用字第1123101660
0號函、高雄市政府農業局112年3月25日高市農務字第11230
817500號函、高雄市政府地政局112年3月28日高市地政用字
第11231113700號函暨所附高雄市政府地政局處理違反區域
計畫法案陳述意見通知書、送達證書、高雄市政府地政局11
2年4月25日高市地政用字第11231483000號函暨所附高雄市
政府地政局裁處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處分書、送達證書、高
雄市○○區○○000○0○0○○市○區○○○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高雄
市美濃區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案件追蹤表、112年8月7日拍
攝之現況照片4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區域計畫法第22條之不依限變更土地使
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檢 察 官 楊翊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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