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2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仙忠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仙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
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仙忠因竊盜等3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
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
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
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
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
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
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
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至法律
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
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
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
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
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
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
,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
、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
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
稱臺南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
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及各該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
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
1、2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從而,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
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
當,應予准許。復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前
經臺南地院以111年度簡字第3059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75日
確定,有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事判決各1
份在卷可憑,參照前揭說明,受刑人既有如附表所示之罪應
定其應執行之刑,則上開所定應執行之刑即當然失效,本院
自可更定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之刑。而本院定其應執行之
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
表編號1至3所示3罪之宣告刑總和(即拘役115日),亦應受
內部界限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應執行之刑及其餘所示
宣告刑之總合(即拘役110日),復參酌受刑人就本件定應
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語,此有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傳真詢
問單1份在卷可佐,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
徒手竊取他人財物之普通竊盜罪,犯罪類型、侵害法益、行
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犯罪時間分別在民國111年3月
、6月間而相近,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高,
暨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實現整體刑法目的、刑罰經濟功能、
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綜合判斷,爰就受刑人所犯如
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
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俞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6月26日 111年6月27日 111年3月14日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3059號 111年度簡字第3059號 112年度簡字第1409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0月31日 111年10月31日 112年6月26日 確定 判 決 法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3059號 111年度簡字第3059號 112年度簡字第1409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1年11月29日 111年11月29日 112年8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346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346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4288號 編號1、2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7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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