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韓世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韓世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
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
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
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
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
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
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
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60號判決要旨參照)。次
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
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
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
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2 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
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
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
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
第227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查受刑人韓世金因犯附表所示共8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查附表編號1至3所示4罪,業經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35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
拘役80日確定;附表編號4所示2罪,業經本院以112年度簡
字第115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拘役15日確定等情,有各該裁
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是本院定應執
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
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
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3所定應執行刑拘役80日、編號4所
定應執行刑拘役15日、編號5所宣告拘役20日、編號6所宣告
拘役25日之總和。而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
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
當之利益,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
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
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
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
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
條第6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
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不得逾刑法第51條第6
款但書所定120日之上限,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
,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
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
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
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
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1年度臺抗字第461號裁定要旨參照)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6各罪,均係犯罪質相同之
竊盜罪,行為手法相類,且犯罪行為時間集中在民國111年9
月至000年0月間;併考量受刑人檢附中低收入戶證明書,請
求從輕定執行刑之意見,有受刑人陳述意見狀及中低收入戶
證明書在卷可參,暨前揭所示限制加重原則等一切情狀,乃
定其就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石育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附表】
編號 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判決確定日期 1 竊盜 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1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7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473號 112年3月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473號 112年4月6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028號 編號1至3經臺南地院112聲1356號裁定(臺南地檢112執更1889號)定應執行拘役80日 2 竊盜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9月26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187、1954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451號 112年3月1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451號 112年4月27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399號(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40日) 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0月19日 3 竊盜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3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64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767號 112年6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767號 112年7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445號 4 竊盜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1月12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060、524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152號 112年7月3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152號 112年9月5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483號(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5日)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1月19日 5 竊盜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3月28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96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817號 112年9月1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817號 112年11月2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454號 6 竊盜 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1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04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694號 112年9月1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694號 112年11月2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45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