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宗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宗儒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壹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宗儒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
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其次,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
,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
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
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
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
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
,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
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
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
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裁量權之內
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
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分
別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
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
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係三人以上共
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罪質相同,
行為時間集中於民國000年0月間,犯罪手法相似,侵害個別
被害人財產法益,並考量受刑人逾期迄未回覆本院檢送供其
陳述意見之答詢表,暨各罪所生損害、反應出之人格特性、
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綜合判斷,定如主文所示之
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品宗
附表:
編 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6月 112年4月18至20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82號 112年8月22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82號 112年9月23日 2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4月 112年4月27日 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338號 112年9月21日 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338號 11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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