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1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薛郁弘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
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薛郁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薛郁弘前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法院
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於民國112年1月31日入監
執行前揭徒刑並接插執行另案觀察、勒戒處分,茲因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07
4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
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40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另受刑人
應於假釋後執行易服勞役10日,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瑋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晏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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