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2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南賢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南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南賢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並於民國106年
7月27日入監執行前揭徒刑並接插執行另案殘刑1年2月2日(
實際執行1年1月17日),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
年1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096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
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
審訴字第13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瑋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晏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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