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1號
聲請人即債 顏挺育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陳榮上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何宣鈜/陳映均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更生事件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
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中關於「清償成數:7.34%」記載,應更正為「清償
成數:25.27%」。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
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規
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此參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
定亦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