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9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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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72號
上 訴 人 藍瑞鄉
蔡王素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呂勝雄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72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50,598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60,3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楊凱婷
法 官 許家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葉憶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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