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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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原 告 葉年增
吳洧存(即葉教賢之承受訴訟人)
葉子豪(即葉教賢之承受訴訟人)
葉柔槿(即葉教賢之承受訴訟人)
葉芬媄
兼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銘智
被 告 葉宗寶
葉炳祥
葉清祥
葉秋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孫紹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洪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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