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遷讓房屋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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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原 告 信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冠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任偉律師
複代理人 朱萱諭律師
被 告 台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炳宏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被 告 龍業百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煥平
被 告 加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忠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梁凱富律師
郭怜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D1(面積二二點八一平方公尺
)」之記載,應更正為「D1(面積二三點八一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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