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聲明異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全事聲字第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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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事聲字第16號
抗 告 人
異 議 人 陳碧雲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臺仟元,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本院112年度全事
聲字第16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爰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期限內繳納之。如逾期未補正,
即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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