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促字第154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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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5481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阿蓮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志芳
債 務 人 陳東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
三十一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主文第一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
壹萬零貳佰陸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萬零貳佰零陸
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當亦在準用
之列。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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