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執字第6307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3078號
聲明異議人
即債務人 洪順慶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聲明異議,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
對於執行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
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
,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執行名義
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
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
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2條
第1項本文、第14條第1項規定自明。基此,聲明異議,乃對
違法執行程序所為之救濟。至實體上權利義務之爭執,執行
法院並無審認判斷之權。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並無積欠相對人債務,且相對人應提
出原始借款資料、放款證明等資料,但其均未提出,自不得
聲請強制執行,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三、惟查,相對人係執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執字第28721號
債權憑證(執行名義名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促字第
75346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正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
9執字第31053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下稱系爭執行名
義),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及通知為據,聲請強制執行債務
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目前尚待地政機關函覆始能確
認方能提供暫編臨時建號及樓層面積,故先記載為某數「0
」,下稱系爭房屋),本院於113年1月11日至系爭房屋進行
查封、測量等履勘程序,此均有系爭執行名義正本、債權讓
與證明文件正本、本院函文及執行筆錄等資料在卷可稽,是
本院基於形式審查,系爭執行名義及所進行之各項強制執行
程序,均為合法、有效,並無違誤。又債務人之主張,經本
院轉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後,債權人亦具狀否認,且其上開主
張係屬實體爭執,本院並無調查審認權限,聲明異議人應循
實體訴訟救濟途徑以謀解決,是以,逵諸前開規定及說明,
本件非聲明異議所得救濟,聲明異議人之聲明異議,應予駁
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附表:
112年司執字063078號 財產所有人:洪順慶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拍定金額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0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 -------------- 高雄市○○區○○里○○00號 樓層: 0 合計: 0.0 1/2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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