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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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4號
聲請人即債 潘雨潔即潘秋燕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應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未變價之財產,
回復聲請人管理及處分權。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
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
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
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
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及第121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另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
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
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清算財團僅有存款,據聲請人所提存摺影本,計
算至裁定開始清算日存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240元,另聲
請人雖陳報有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但經本院查
詢,聲請人非保單要保人且無變更要保人紀錄;又聲請人保
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於被保險人保險資料尚有台灣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保險,然該公司亦函覆聲請人確非要保人又未
陳報有變更紀錄,以上有聲請人111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所得調件明細表、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存
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聲請人陳報狀等在卷為憑。復為免召開
債權人會議之勞費,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
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經本院函詢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
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12年
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4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等附卷
可憑,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共計1,240元,經聲請人提出
相當金額後,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
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
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
財產總類 價值(新臺幣) 處分方式 存款 1240元 由聲請人提出相當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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