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拍字第2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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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涂彥翔
相 對 人 徐秋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9年9月1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
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
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墊款、票據、保證及違約金,設定
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
確定期日:139年9月14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
定之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9年9月18日向聲
請人借款1,000,000元,約定月息1.2%,清償期不定期日,
若一期利息未付或遲延,視為本約借款本金清償期屆至,債
務人應即償還本金及以未還本金以本約第六條計算之違約金
。詎相對人自110年9月18日未依約繳息,依約清償期屆至,
尚積欠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
項權利證明書、借款憑證、借款簽收單據、土地建物登記第
一類謄本等為證。本件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相對人未依
約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且已據本院發函通
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
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有送
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
開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權利 範圍 市 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大社 興農 611-1 (空白) 1062 10000 分之158 2 高雄 大社 保安 877 (空白) 241 10000 分之158 備註: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1092 保安段877地號土地 鋼筋混凝土造12層 6層:102.57 合計:102.57 陽台:11.1 全部 高雄市○○區○○路000號6樓之1 共有部分 興農段1606建號,面積:2364.7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94(含停車位使用編號:35,權利範圍:10000分之74) 備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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