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拍字第2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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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陳怡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峻丞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借款金額新臺幣(下同)11,830,000元部分,依據貴公司所提
出之穩贏Winner個人綜合貸款契約書第十一條第一項第㈣款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須定合理期間以書
面通知債務人後始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請提出已對相對人相對人林峻丞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之相
關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以釋明業經合法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若無法提出,請具狀陳報至本件聲請繫屬本院
(民國112年11月15日)時,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
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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