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銘宏
鄭承源
周勝煌
鄭承庭
周鈺紋
王宏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展綠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預算分配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之第二審
裁判費數額分別如附表所示,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上訴人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裁判費 1 洪銘宏 62,304元 1,500元 2 鄭承源 86,378元 1,500元 3 周勝煌 131,108元 2,160元 4 鄭承庭 180,008元 2,985元 5 周鈺紋 306,262元 4,965元 6 王宏德 52,020元 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