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62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綢絲
訴訟代理人 林財源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潘錦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
2月14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13年1月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補費裁定於同年月10日送達於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有本
院送達證書足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答詢表、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證,徵諸前揭規定,其上訴
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